貸款知識

債清文章
2019-01-03

有負債就能協商?注意這兩種限制

某甲負債200萬元,向銀行提出前置協商(註1)申請卻被拒絕,原因竟是「資產大於負債」!這是怎麼回事?原來某甲名下有一筆土地,但是由5人持分,如果他想變賣土地或用土地貸款還債,得要持分者全數同意才行,但某甲沒辦法說服全員同意,銀行又認定他有資產,催促他償還債務,讓他的處境十分為難。

上述是不少債務人遇到的情形,要向銀行提出前置協商,並非只是單純的提供收入證明、基本支出…等證明文件,有時名下會冒出一些資產或債務,甚至有債務人在不知情之下繼承,等到要處理時調資料出來,發現怎麼多了一筆!這些都會影響到後續處理的資格與條件。

前置協商有兩種限制不得辦理:一是資產大於負債,二是近五年內擔任負責人或股東、且月營業額平均過20萬元。前者的認定依各銀行標準而不同,後者是兩個條件同時兼具才成立,但銀行拒絕的原因卻同樣是認定為債務人有償還能力,自然不會同意債務人辦理協商。仔細想想,一個負債到需要去向銀行協商的人,怎麼會資產大於負債呢?這一點應該很多人會產生問號,依常見情況,大多分為兩種原因:一是如同某甲的情形,一項資產有多位持分者,而持分者若要變賣或去抵押貸款,需徵求所有持分者的同意,然而,若持分者眾多,不僅在執行上有所難度,要全數同意也是有難度的,也有些人覺得這樣不就等於詔告眾人自己有負債了嗎?不僅介意也難以啟齒。第二種情形則是長輩將房屋或土地掛在晚輩子女的名下,對晚輩子女而言,雖然這項資產在名義上是屬於自己的,但要動用仍需經過長輩同意,要說服長輩可能不太容易,因此無法用於償還債務。

遇到這些情況,真是進退兩難,但還是有方法可解決。像某甲的話,可以走法院調解的方式,向法院送出聲請狀,待法院受理後,會傳喚債務人及債權銀行進而從中協調,最終決定前置協商償還方案;倘若銀行提出「個別協商」(註2)的方式處理,這等於是與銀行私下商量、簽約,就不用跑法院,不過這也就沒有法院的公證效力。有的銀行可能會提出一個清償方案,但一年後再次個別協商,或是同意減少月付金,但前面一年僅是償還利息,後續才開始償還本金等等,這些細節都需要注意,並依自身情形衡量償還方式,若有不清楚之處,可向值得信賴的專業人士諮詢,以利取得適合自己的協商方案。

註1:針對因消費借貸、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,向銀行借貸而無力償還,依據債清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者,以降月付金、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。

註2:因還款困難、欲降低目前循環利息者,前置協商毀諾而無法依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」繳款之債務人,可與個別金融機構協商,進行協議還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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